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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广东省教育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广东省普通高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高校优势学科而建立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广东省高校工程中心分为广东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和广东高校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简称技术开发中心)两类。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是以广东省境内研究型或教学科研型高校的优势学科为依托,对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的科研实体。

技术开发中心主要是以广东省境内的一般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优势学科为依托,实施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

1. 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需求,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2. 制定行业技术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3. 推动学科交叉,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广东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4. 实行对外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5.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将工程中心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是高校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宏观管理工作。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申报 、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所服务的行业应符合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方向,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

2. 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应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在某一技术领域有坚实的工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申报技术开发中心的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及服务、产品研制、成果转化和工程化的基础、能力和业绩。

3.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原则上工程中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4.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队伍不低于30人。

5.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已与多家企业有实质性合作。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已有工程化的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申报技术开发中心的单位应已承担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条 工程中心立项与审批程序:

1.申请高校填报《广东高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教育厅申报。

2.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与筛选。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4.省教育厅正式批复,与申报高校签订《广东高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中心主任由所在学校提名,广东省教育厅聘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采取“学校扶持,政府资助,鼓励企业投资”的原则。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后,省教育厅下达部分建设资助资金,学校必须不少于150%配套建设。工程中心通过验收,评估优秀后,省教育厅以项目形式下达部分运行资助资金,中心主要运行经费由学校解决。鼓励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中心所在学校要加强对工程中心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报制,每年1月15日之前工程中心要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中心的重大事项如增减机构、重大项目、成果效益、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所在高校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省教育厅将视需要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达到中期检查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立项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确实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验收与运行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二年。工程中心经验收后,正式挂牌,转入运行阶段。

第二十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广东高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教育厅依据《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仍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总结和三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进的,将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日期:200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