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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的科研创新能力,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其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尽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按项目的来源和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内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院接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接的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由企事业单位拨给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院内科研项目是指由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教务与科研部是对学院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务与科研部依据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系(部、中心)负责组织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申报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先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安排、经费构成、成果提交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集中报送教务与科研部。
    第七条  教务与科研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纵向项目及院内项目初审合格后,需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或答辩,横向项目由企业和教务与科研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或答辩,通过后批准盖章实施。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我院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院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院。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院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凡与院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教务与科研部审查同意并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下达后,教务与科研部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责任书),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责任书)草本送教务与科研部审定后,由教务与科研部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责任书)正本返回后,交一份原件到教务与科研部存档。
    第十一条  所有正式立项的项目均需在教务与科研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科研项目登记表》,填报内容应与所签合同一致。项目负责人将填好的登记表、项目进度计划表和经费预算表一并交教务与科研部。该款项到位后,由财务部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第四章  科研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制定详细的研究进度计划和研究经费使用计划,报教务与科研部备案,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工作调动等)需要发生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批准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同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该项目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

第五章  科研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部、中心)和教务与科研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院内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中期,按教务与科研部文件通知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教务与科研部。
    第十七条  教务与科研部根据项目立项任务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进行检查。对进展情况良好的项目,学院将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学院将减少经费支持,对没有进展的项目,学院将收回并终止经费支持,并对项目负责人处以3年不得申报学院科研项目的处分。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可采取总结、验收及鉴定等方式。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期不能按时完成的科研项目,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时要及时进行科研经费的结算,没有进行经费结算视为未结题。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继续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并及时结清尾款。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协议)、项目研究阶段重要的原始材料,结题文件、成果鉴定书、专利及发明证书等所有有关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教务与科研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由教务与科研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