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国家级项目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办法 - 国家级项目 - 正文

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2-03-24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依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政部部级课题,是指以民政部名义开展的民政战略规划、重大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体系、决策管理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部级课题研究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体现战略性、基础性、针对性,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第四条 部级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级课题管理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人事司对部级课题实施归口管理,负责部级课题的立项计划编制、结项等工作。政策研究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与人事司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部级课题分为基础综合课题和专项业务课题两类。基础综合课题由人事司和政策研究中心作为课题组织单位,专项业务课题由其他司局或部直属单位作为课题组织单位。

第八条 部级课题组织单位负责提出研究选题、编制课题指南、择优选择承担单位、筹集与拨付经费、组织课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部级课题管理应突出精品意识,严控数量。基础综合课题每年不超过25项,专项业务课题每年每个单位不超过2项。

第十条 部级课题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课题选题方向。各课题组织单位围绕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结合本业务领域课题研究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部级课题选题方向。人事司会同政策研究中心汇总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确定下一年度部级课题选题方向。

(二)公开征集课题选题。审批确定的部级课题选题方向中,拟以社会公开发布方式实施的,由各课题组织单位编制并提交课题申报指南,明确研究目的、研究要求、联系方式等,由人事司和政策研究中心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征集课题选题及承担单位。各课题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公开征集的课题选题申报材料开展评审,确定课题立项选题,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因涉密、研究领域窄或研究任务紧急的部级课题,可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由课题组织单位直接确定选题并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实施。各课题组织单位应严格控制以定向委托方式实施的课题数量。

(三)确定年度课题立项计划。各课题组织单位汇总公开征集选题和定向委托选题意向,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部级课题立项计划申请。人事司会同政策研究中心汇总审核后,提交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民政部本年度部级课题立项计划。

(四)组织课题实施。各课题组织单位严格按照年度部级课题立项计划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研任务书或相关协议。

(五)开展课题验收。课题研究任务结束后,课题组织单位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向人事司提交验收结果和结题申请,并附专家评审意见、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等相关材料。

(六)进行结题登记。人事司会同政策研究中心对课题研究成果及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课题,由人事司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并制作发放《民政部部级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一条 部级课题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立项计划的课题不得以民政部名义发布和实施。因工作需要,计划外需增加的部级课题,须一事一报,经人事司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分管业务的部领导和部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启用“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专用章”,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并报部领导审签后,在《民政部部级课题结题证书》上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课题组织单位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应重点考虑其完成课题研究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课题负责人(承担人)的学术造诣和相关研究经历。课题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课题组织单位在选择确定以公开发布方式实施课题的承担单位、开展部级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时,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履行专家评审程序,并支持专家组独立履行评审职能,不得干预专家组工作。

第十五条 部级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原研究主题,不得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经人事司核报分管人事、分管业务的部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课题组织单位可以适当方式为课题承担单位提供相应的研究支持经费,具体额度由课题组织单位确定。基础综合课题支持经费由人事司商规划财务司纳入部年度预算并拨付,专项业务课题支持经费由其他司局及相关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列支渠道和拨付方式。

第十七条 课题组织单位应依据《财政部关于全面严肃财经纪律 严格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严控课题经费规模,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签订的科研任务书或相关协议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科学合规使用课题经费,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民政部部级课题,并追缴已拨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不能按期提交研究成果的;

(三)课题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应用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课题组织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研究成果评价标准,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课题研究成果质量由课题组织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部级课题研究成果数据库,以适当方式在部内公开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织单位提交的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应符合归档格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织单位应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方式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在政策制定、工作推进过程中,应注重吸纳课题研究成果中的合理建议,将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在申报课题计划时,应对上一年度课题研究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供评估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织单位应按照《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有关规定,做好课题档案管理工作。人事司应将结题登记的课题研究成果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自行开展的课题研究,参照本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