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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2-03-03作者: 浏览量:

2018年12月4日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资助对促进科学发展、探索自然规律和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研制,以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包括部门推荐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两个亚类。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组织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六)促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

第四条 项目组织部门是部门推荐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部门推荐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荐项目申请;

(二)组织制定项目监理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三)成立项目监理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独立监理职责;

(四)跟踪、监督和推进项目实施。

项目组织部门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

第五条 依托单位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

(二)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三)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和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五)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六)配合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每个部门推荐项目设立管理工作组。管理工作组在部门推荐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资助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监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

(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

(三)向委务会议汇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和验收情况。

第七条 部门推荐项目实行监理制度。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工作,对每个部门推荐项目设立监理工作组。监理工作组在部门推荐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相关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情况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技术状态及技术风险情况;

(四)向依托单位和项目组织部门随时报告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撰写监理活动报告和年度监理报告,提交项目组织部门;

(六)项目组织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理工作事项。

第八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行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指南。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数量合计不得超过1项;

(二)正在承担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和参与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

(三)部门推荐项目的负责人,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5个。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研究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部门推荐项目的申请还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推荐。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或者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于会议评审专家组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一)原创性和科学价值;

(二)仪器指标先进性;

(三)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四)仪器指标可考核性;

(五)研制方案可行性;

(六)研制队伍构成、仪器研制基础和相关研究条件;

(七)资金预算编制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随机选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自由申请项目的通讯评审专家数量应当为5名以上,部门推荐项目的通讯评审专家数量应当为7名以上。

对于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个自由申请项目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每个部门推荐项目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7份。

第十九条 对于自由申请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情况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部门推荐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情况,组织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遴选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家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和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应当以超过出席会议专家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专家到会人数应当为15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自由申请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建议予以资助的部门推荐项目应当以超过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进行资金预算评审,形成资金预算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着重考察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和研制方案可行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和资金预算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部门推荐项目的资助决定还应当考虑现场考察意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金额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自公布之日起满5日,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定期交流、中期检查、专题研讨等方式跟踪项目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推荐项目监理工作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年度监理报告。项目组织部门应当审核年度监理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年度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后期实施方案等进行检查。

自由申请项目的中期检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现场测试方式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部门推荐项目的中期检查采取现场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就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意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中期检查专家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部门推荐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原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的参与者增加或者退出的变更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退出的参与者在项目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变更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的延期申请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资助期满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依托单位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四)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书目标的。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四十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购置和研制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要求依托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论作出予以结题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托单位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负责人撰写的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资金决算报告、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专家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以及具有科技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

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四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

(二)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验收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日起9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验收包括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

自由申请项目的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和项目档案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成果或者仪器技术指标未达到任务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其他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务验收以项目计划书中确定的资金预算、资金决算报告和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如有一项未通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验收结论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结论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一次性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至四十七条的要求再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情况记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

第五十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准予结题;整改后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准予结题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书面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六章 成果管理和后评估

第五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确定的成果使用方案和目标,加强与使用仪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益和水平,推动项目成果转化。

第五十二条 部门推荐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依托单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科研仪器使用、成果转化及开放共享情况报告。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五十三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后评估,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