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课题,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服务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为广州市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服务广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利于坚持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有利于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有利于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精品力作,并逐步形成具有鲜明广州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
第三条 在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课题(下称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课题类型包括重大课题、智库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共建课题和重点委托课题。
重大课题是围绕广州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部署、以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的课题。重大课题的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理论创新水平,能支撑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引领广州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智库课题研究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智库课题注重紧扣广州现实,立足转化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抓住主要问题,提出破解问题的思路以及有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般课题包括应用研究课题和基础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课题是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对策性的研究课题。基础研究课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以及前沿性、创新性的研究课题。一般课题注重研究成果的现实意义。
青年课题选题与一般课题相同。旨在扶持青年社科人才,培育社科研究队伍。
共建课题选题与一般课题相同。主要扶持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研究经费、对学科建设或现实问题具有研究价值的课题。
重点委托课题是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广州市委、市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不定时提出的急需研究的应用对策性课题。重点委托课题以委托研究方式,单独立项。
第五条 广州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向社会公布《年度课题指南》,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 广州地区大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包括民办科研机构)、党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可根据《年度课题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课题负责人(每项课题的负责人只限一人),能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鼓励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开展研究。
2.申报人每年只限申报一项市社科规划课题,同时只能参与另外一项课题申报。没有申报课题的人员最多只能参与两项课题的申报。
3.已获国家、广东省立项资助以及获《广州大典》和“广州历史文化研究”项目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已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广州大典》和“广州历史文化研究”项目尚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2016年度市社科规划课题;已获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研究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5.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或者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6.重大课题只接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否则需提供由两名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出具的书面推荐函;智库课题和一般课题的申报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青年课题的申报者和主要参加者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第七条 申报办法
1.申报者登陆广州社科网(http://www.gzsk.gd.cn)进入“广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系统”,在规定日期内按网上申报的指引填写《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表》,填毕网上提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时打印纸质申请表5份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A4纸打印,统一左边装订)。
2.在填写系统版的《申请书》时,在《广州市社科规划课题设计论证》当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
3.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申请者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无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统一报广州市社科规划办,广州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学科组专家库抽取。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是:(1)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2)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3)课题研究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具有与课题需要相适宜的科研手段与方法。(4)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5)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便于推广应用。
第十条 课题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正式评审。
2.重大课题的评审为答辩、专家评审;智库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共建课题的评审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3.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课题申报人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广州社科网”公布,同时发文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下达、检查各类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使用、审定,并接受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课题只有1人承担者,研究经费的使用应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两次拨付。签订《立项协议书》一个月内拨付50%;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再拨付50%,成果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参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挪作它用。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的课题和无故或因故终止课题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出的余款;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资助经费者,应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规划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市社科规划办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定期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重大课题实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项会议评审的管理方式。重大课题负责人需在课题立项1个月内组织开题报告会,在6个月内接受市社科规划办的中期检查,在一年内完成并提交研究成果,并根据专家意见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课题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智库课题、重点委托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共建课题研究成果实行专家会议评审管理。智库课题和重点委托课题原则上要求半年内提交研究成果,经专家评审后,根据专家意见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缺乏内在逻辑关系,把各种观点的文章编辑在一起的论文集,不能作为最终成果提出结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共建课题在签订研究协议书1年内完成;个别基础研究课题以及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课题,在签订研究协议书2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 改变课题名称;
2.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 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5. 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6.中止课题研究;
7.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报批后,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 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填写鉴定结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申请表、成果简介、最终成果、中期成果(重大课题、智库课题、委托课题以上材料一式5份;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共建课题以上材料一式 3份)以及电子文档,经费使用开支情况说明(1份),并提供5000字的成果精简版。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与原申报表的要求一致。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不予办理结项。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进行鉴定,汇总意见,确定等级。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本课题的鉴定。市社科规划办将定期向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公布规划课题的鉴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课题的鉴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鉴定合格以上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发给《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鉴定不合格者,课题组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作撤项处理,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三十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一般要在鉴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出版。
第三十一条 各类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出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著作、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该法的《实施条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各类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资助课题”。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使各类课题研究成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服务,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市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课题,以及课题后续的应用开发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