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学院科研〔2026〕12号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为加强学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广州南方学院与其他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办高校所签署的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广州南方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经学校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南方学院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