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机构由两类组成,第一类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在本办法中称作院级科研机构;第二类为学校二级单位经学院同意设立的科研机构,在本办法中称作系部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 仅院级科研机构可以冠名“中山大学南方学院(NANFANG COLLEGE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字样。
第四条 与政府或企业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名称可参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XX企业XX联合研究中心” (NANFANG COLLEGE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Company 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 ****)冠名。
第五条 我院设置科研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
2.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规划与目标。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数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承担课题情况,需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一种:
(1)机构成员承担过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项目至少一项;
(2)机构成员承担过研究方向相关的厅局级项目至少两项;
(3)机构成员承担过研究方向相关的10万元以上横向委托项目(有正式合同)至少两项。
5.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6.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设立院级科研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设立系部级科研机构,须同时满足2、3、4、5项列出的条件。
第六条 学院设立科研机构将优先支持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立新的或跨学科的研究机构;优先支持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共建科研机构。
第七条 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院级设立的科研机构按如下流程进行:教务与科研部在每年5月份发出组织申报院级科研机构的通知后,申报者向教务与科研部填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科研机构申报表》、提交申报机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佐证材料,教务与科研部组织专家对候选机构进行评审,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设立。系部级科研机构申请成为院级科研机构,申报流程相同。
第九条 申请系部级科研机构按如下流程进行:申请者按系部的要求提出申请,经系部同意设立后,向教务与科研部填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科研机构申报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教务与科研部上报学院审核同意后即可设立系部级科研机构。
第十条 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由双方共同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共建合同,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问题,最后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第十二条 积极承担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承担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促进学科建设。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院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十四条 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鼓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不断整合力量,保持和发挥既有优势,抢占科研市场和资源,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可以独立承揽科研任务,申报科研项目,对外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其研究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应纳入其人事隶属单位的科研统计并享受相应的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由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其他研究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院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或需要调整时,可由科研机构或建设单位以报告形式向教务与科研部提出建议人选,经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也可由学院外聘或指定合适人选担任院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系部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届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所在系部负责人确定人选后报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所有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除院长授权外,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科研合同或合作协议),任何科研项目和合作协议均需挂靠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核,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上报或备案。在院长授权的情况下,科研机构可以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九条 学院将根据实际需要,对院级科研机构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的办公用房原则上由挂靠系部或所属系部提供,若确有困难,可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使用须由专门人员负责审核管理,教务与科研部、财务部共同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院级科研机构及系部级科研机构要定期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办法实施年报制度与综合评估制度相结合,年报制度即科研机构每年年末需向教务与科研部提交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对一年的科研工作进展进行统计和总结。综合评估制度即对科研机构实施四年一次的综合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对缺乏竞争力,长期争取不到重大科研任务或管理不善、做不出意义重较大、水平较高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院级研究机构,学院给予一年的整改期,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院级科研机构暂缓发放资助经费;一年以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学院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院级科研机构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将予以撤销:
1.连续一年未组织任何科研活动,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在负责人换届之时产生不出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